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泸沽湖及入湖河道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泸沽湖及入湖河道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