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取土等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项目;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除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

(五)向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向入湖河道、沟渠、河道岸坡及湖泊滩地排放、倾倒和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

(七)随意倾倒、填埋、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八)畜禽规模养殖;

(九)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种植、养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十)损毁防汛、水文、水利、气象、生态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一)酒吧、娱乐、音像店、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

(十二)违规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的计划烧除和森林抚育等行为;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