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二)移动、损毁界标;(三)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