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泸沽湖开展科学研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泸沽湖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宣传栏、标语标牌等,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与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