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泸沽湖旅游观光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不得对泸沽湖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