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泸沽湖水域禁止使用除执行公务、应急救援、生态环境监测、科学考察船之外的机动船只。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动力船。

泸沽湖入湖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由泸沽湖管理机构登记编号,按照规定的区域和航线行驶。

入湖船只及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入湖船只应当配备救生和应急通讯等安全设施设备,严禁超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