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划分保护范围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相衔接。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泸沽湖具有较为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空间;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维持泸沽湖生态系统稳定、实现生态扩容增量的管控空间;绿色发展区是指以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为导向,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国土空间。

泸沽湖保护范围及其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要求划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泸沽湖有关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重叠区域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