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泸沽湖最高运行水位为2691.8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691.00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维持泸沽湖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水资源安全。

泸沽湖亮海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