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在泸沽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泸沽湖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泸沽湖所在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
编制泸沽湖自然保护地、民族文化保护、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泸沽湖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