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泸沽湖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