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毁坏基础设施或者标识标牌;(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三)使用剧毒、高毒或者高残留农药;(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灌溉用水;(五)使用生活垃圾作为肥料;(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