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红高粱种植、收购、贮运等主体按照红高粱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从事相关活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从事红高粱收购、贮运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贮运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贮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