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红高粱收购、贮运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未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企业擅自开展红高粱收购;

(三)与可能对红高粱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四)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