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大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技术指导:(一)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二)影响交通、电力、通信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其他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