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条件或者无移植价值,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严重影响人身或者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的;(二)发生病虫害已经无法挽救或者死亡的;(三)达到更新期限需要更新的。经批准砍伐的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