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绿地恢复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