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绿地恢复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