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标准、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化实施养护,做好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对树木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