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标准、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化实施养护,做好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对树木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