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