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指导和统筹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规程;
(四)监督、协调各类管线入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协调有关行业管线入廊。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