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