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