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