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开展志愿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培训。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