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助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四)日间照料、托养;(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六)法律咨询、调解、识骗防骗、安全指导、紧急救援;(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