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助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

(四)日间照料、托养;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

(六)法律咨询、调解、识骗防骗、安全指导、紧急救援;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