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就近统筹多个小区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