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服务的场所。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地上三层以下,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并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设计标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