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管理、维护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监督、评议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运行情况,收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奖励制度,引导和推动居家养老公益活动;

(五)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自助、互助等养老活动;

(六)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七)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八)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