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为长期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护理培训;
(二)支持养老服务技能教育,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实行从业人员等级认定制度,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
(五)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