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基本医疗用药保险报销工作机制,将居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二)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三)逐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和生活照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