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基本医疗用药保险报销工作机制,将居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二)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逐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和生活照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