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咨询、自救以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护理、康复指导;

(三)为在社区首诊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符合规定的门诊预约和双向转诊;

(四)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成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定期提供巡诊;

(五)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建立基层用药管理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

(六)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八)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设立安宁疗护病床,开展安宁疗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