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