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减轻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