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通行车辆的安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间,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绿色施工工艺,防治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