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市政设施缺损影响公共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