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三条有效承担市政设施巡查、检测、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政设施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巡查、检测、养护、维修,市政设施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依附于城市道路、桥隧的各种管线、杆线、护栏、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将设施恢复完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