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并报送养护、维修经费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预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