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承担市政设施巡查、检测、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政设施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巡查、检测、养护、维修,市政设施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隧的各种管线、杆线、护栏、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将设施恢复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