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对结算水表进行定期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由用户和供水单位共同委托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