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对结算水表进行定期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由用户和供水单位共同委托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测。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