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的;(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的;(三)绕越结算水表取水的;(四)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取水的;(五)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的;(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