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的;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的;

(三)绕越结算水表取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取水的;

(五)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的;

(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