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火栓、消防控制阀门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