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挖掘、强夯、打桩、爆破、顶进等施工作业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