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水单位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等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