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迁移、改建费用和补偿事项。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