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