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