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