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