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保护管理。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实行市场化养护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